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二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申请条件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出决议或者决定
三、申报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二)、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盖章)。
(三)、法人股东出具的委派人员参加股东会的委派书(盖法人股东公章)及被委派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登记事项作出变更决定并形成的纪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六)、提交与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变更事项相对应的文件或证件: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新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八)、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
(二)核准、发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100元,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2、因注册资本增加而变更的,1000万元以内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