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总机构管理费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
2、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或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法》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可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因此,上述各地关于总机构管理费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