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经营形式最为常见,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的“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交通运输业务纳税人要求,与国税发[2002]25号文中远洋运输的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出租人都为承租人提供了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且负担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所以第一种经营形式应当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陆路运输(公路运输)”项目,依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经营形式也比较常见,对其经营行为认真分析可以发现,该行为与国税发[2002]25号文中的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类似,都是将运输工具作为一种固定物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固定收取费用,这时的汽车(车辆)对出租方来说更侧重于是一种物品、设备,而不强调其运送客人、货物的功能和目的,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的有关规定。
第三种经营形式比较特殊,不属于按揭消费,而属于融资租赁。《营业税税目注释》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均缴纳营业税,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融资租赁)”项目,依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且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