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三)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而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其中的勘测设计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能否从总包营业额中减去分包出去的勘测设计部分,并没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