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