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物业服务收入应该是在提供应税劳务并收款的第8天。如果是已收讫(预收款),那就应该是在提供劳务的当期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预收物业管理费就应该立即缴纳营业税,否则存在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