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录音制作者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也投入了相当多的智力劳动。购买正版录音制品用于出租是否侵权?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购买正版录音制品用于出租是否侵权
购买正版录音制品用于出租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钟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他人出租录音制品的,必须征得录音制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购买正版录音制品用于个人欣赏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知,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用于个人欣赏,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区别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中,受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广播权控制的行为中,受众对时间没得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的解答。未经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