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