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期为五年。
2、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并对外公布:认证证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