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