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从法理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