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在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主体的认定一般相对容易。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合伙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比较亲密的关系,例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等,建立在这种亲属关系下的合作,经常出现不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这就为合伙关系的认定埋下了隐患,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就要保存足够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就和合伙达成合意的证据、就合伙事项沟通的证据、合伙期间的账目、凭证、运营期间的其他相关证据,如既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又无法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证据的,可能无法证明其为合伙协议的一方主体,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关于关于合伙清算
合伙清算问题,是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也是切身关系到合伙人权益的重大项目,因此关于合伙清算,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1、合伙清算的范围主要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
2、清算结算问题:在合伙纠纷里面,最常见的诉讼请求是进行清算或者是返还相关的款项或者进行利润的分配,此时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账目材料。但在合伙协议中经常出现账目混乱无序、无法清楚明确的辨别出合伙账目的出入情况,这时在没有合伙人共同确认的结算清单或是散伙协议的情况下,一般无法支持。
在合伙关系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一方同样会要求合伙人提交相应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如无法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则不不能做出准确的鉴定意见,甚至无法做出鉴定意见。
三、关于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合伙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条款约定,则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处理,但在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很可能要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四、关于未结算款项部分的利息问题
未进行结算部分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支持,要分情况而定:如果合伙协议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般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未能按时结算因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在双方均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不予支持或结合各方过错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