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人应该缴纳环保税:
1:在我国领域内和我国管辖的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