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不同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分立过程中,现存或新设企业受让被分立企业房屋土地权属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不同理解。有的税务机关主张征收土地增值税,理由是:没有不征或免征的文件依据。
2、对企业分立重组业务不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不存在没有政策依据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未发生国有土地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分立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显然,“没有依据”的说法是不合适的。
3、其实,在企业重组分立过程中,现存或新设企业受让被分立企业房屋土地权属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焦点不是政策依据的有无问题,而是交易定性问题——现存或新设企业承受被分立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