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按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
2.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超过183天,即不能退税。
3.离境口岸,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如果在A省某机场离境,但A省没有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即不能退税,该机场肯定也不会设有退税代理机构。
4.退税商店,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备案,有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如果不在退税商店购买,即不能退税。
5.退税物品,即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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