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4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24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 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