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重大资产处置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处置重大资产的行为,是指公司处分相对于公司资产总额而言占相当比例,且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的资产行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与营业转让联系极为密切,但并不完全等同于营业转让。
《公司法》第75条只是将主要财产转让作为异议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场合之一,而此处未解释何为主要财产。
第105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这里也未对重大资产作出解释,只是强调本法有规定的或者公司章程自己定义的,便构成重大资产转让。但是针对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中国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都很关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公司法》第122条既未从质的方面,也未从量的方面定义重大资产,仅仅是强调上市公司如果在一年内买卖重大资产的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时,只有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必须经特别多数表决权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