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据此,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排除问题,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但也有例外,股东会决议在下列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可作为排除股东资格继承规则的依据:
1、决议作出时间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前。如果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的股东会决议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作出,无论该等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就程序瑕疵而言,按照《公司法》第20条第2款也当被撤销。因为该决议的作出不仅意味着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违反《公司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不能及于全体股东,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之外,而且意味着死亡自然人股东的意思表示被排除,表决方式亦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死亡自然人股东及其继承人来说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2、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