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