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人们喜欢在网站上分享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如果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以上这些行为是否侵权?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产权的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擅自下载他人照片并出版是否侵权
甲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著作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乙书店的销售行为属于发行的一种,未能表明其来源合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拍的生活照属于美术艺术作品,著作权人对创作出的作品享有各项权利。
甲已经在网站上传播了自己的照片属于行使发表权。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是一次性权利,一经行使即告消失。甲已经行使完毕此项权利,故甲公司没有侵犯李某的发表权。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情况,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受理涉及数十种侵权行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受理案件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投诉,也可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或主动对市场的侵权事实进行查处,对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一下几种:
(一) 没收违法所得。
(二)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三)罚款。
(四) 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版权管理机关可根据侵权事实所造成的后果,即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大小,决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解答,擅自下载他人生活照并出版侵犯了李某的复制权和肖像权,希望能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