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破产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股东虚假出资,所有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要承担连代责任,把出资补足,股东之间的所谓君子协定是对外无效的,不会对第三人有影响。法院不会直接认定虚假的资产评估,前提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出资不足,法院是可以指定审计师事务所以及评估机构来查明出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
3、根据《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