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如果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公司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受理及撤回
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在异议的,除非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的证据,原则上应当另案予以解决,申请人可以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再行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申请人以其是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其为股东等证据材料的,就不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应当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
三、清算组成员的指定、报酬及议事规则
在实施强制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
四、无法清算案件的处理
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六、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法院确认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工商局等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