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并非全部都需要进行清算,依公司法的规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无须进行清算,因为此时公司其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皆由合并分立之后的公司进行概括承受,此时公司不经清算并无不妥。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外,其余原因引起的公司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具体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