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工作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6)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8)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如到工商局办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银行销户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办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