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本质不同
1、出资不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2、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本质是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补足。
(二)目的不同
1、出资不实: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
2、出资不足:为取得一定股份。
(三)行政责任不同
1、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出资不足: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