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注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超过清算范围进行经营,损害相对方利益。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