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机关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审判机关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2、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审判机关可以指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审判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二、审判机关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