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1、债权申报期限自审判机关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审判机关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