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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2024-01-12344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1、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就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所以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但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法定赔偿: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

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

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三、著作权被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当事人经常提出索赔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侵权法理论:只有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才会赔付精神损失,而在著作权案件中也一样只有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严重损失且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时才会判赔精神抚慰金。

如侵权行为仅仅只是侵犯了著作财产权,那么权利人是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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