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竞争要约,就是说一个投资者已经发出了收购要约,另外一个投资者又发出了更有竞争力的收购要约,后面这个要约就是竞争要约。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