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算。
1、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劳动合同的《法律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企业投资人变更、企业名称变化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等事项的发生,并不影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而“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工作关系转移”,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要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