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