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还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及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协议、合同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