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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具有法定性,在《担保法》第79条中明确要求进行出质登记。该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如果著作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和注销,亦同样必须办理登记。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7、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等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1)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得以生效。根据《担保法》第79条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以书面合同的登记为要件,“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2)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产生公示力。通过著作权登记,并将登记情况编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使公众得以进行查阅。这样,使得公众清晰地知道著作权的存续状态、质押情况,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