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数额。纳税人(仅限于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至80元。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