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使用股东的房产,向股东支付租金,则该股东应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是无租使用股东的房产,对这一情形涉及的房产税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有地方作出了明确,如《顺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顺地税发350号)第五条第点规定:对于由企业无租使用,但房产证业主名称和企业名称不同的房产,如同时符合以下个条件的,由企业按自用纳房产税:
①企业确属转制企业或私营无限责任公司的;
②企业的法人和房产证业主名称相同的;
③企业固定资产帐能真实反映房产价值的。
如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按无租使用有关规定征税。
因此,合伙企业无租使用股东的房产,是由企业按自有房产计税还是股东按出租收入计计税这一问题,应按当地规定执行。如果当地没有规定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