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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有什么不同

2022-06-0943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普通合伙人,也就是常说的GP,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是这样描述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的必备法律要件。基金管理人是在中基协登记的专门管理私募基金的机构。基金协议中需要约定基金管理人的筛选标准和聘任流程。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聘任、委托的关系。

2、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虽然概念不同,但是这一对一定有关系。我们举例假设,某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合伙人,未登记为基金管理人,那这个有限合伙基金需要聘任一个基金管理人来管理,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两个主体。那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登记了的基金管理人呢,那这个有限合伙完全有理由聘请它来管理基金,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就是同一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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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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