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