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企业清算的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于合伙企业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来说,破产并没有任何的作用。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