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允许录制歌星表演并出版发行是否侵权?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分析,希望能通俗易懂解决您的问题。
未经允许录制歌星表演并发行是否侵权
李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甲唱片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赵某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乙唱片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李某、甲唱片公司、赵某寄送了报酬。乙公司的行为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且发行,侵犯了歌星赵某和甲唱片公司的邻接权。
相关案例知识
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创作者李某的许可,将会导致伴随电影作品的发行该录音录像制品的一部分被发行,故电影公司虽经作者许可,但是未经甲唱片公司许可,侵犯了甲公司的邻接权。
丙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该首歌曲并制作成DVD销售,向创作者李某寄送了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故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创作者李某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不构成侵权。某商场购买CD后获得了对CD的使用权,且不存在未经甲唱片公司许可而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邻接权的情形。但是该商场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播放,超出了对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支付报酬。某商场依法取得李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的解答。未经允许录制歌星表演并出版发行属于侵权行为。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