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公司的角度分析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营利,这也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与此相随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均会伴随着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承担较大的风险。
公司参与合伙充任普通合伙人,当然属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其经营活动的一种,那么,这种转投资行为自然会对公司乃至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产生利弊两方面影响。从利的方面看,正如前所述,公司通过参与合伙拓展了投资渠道,可以获得合伙企业不独立纳税、出资方式多样、经营管理灵活的好处,尤其是从事风险投资最为适宜。如果公司从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中获得较大利益,公司经济利益增值的直接受益者即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从合伙中获取更大的股息、红利等利润,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同样,公司收益增加也有利于增加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弊的方面看,不可否认,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之后,公司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分析
现在让我们站在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引发的风险。公司参与合伙并出任普通合伙人时,必将对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影响。这是因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构造,已经将股东的投资风险通过公司制度合理地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为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有限责任的风险机制。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愿意为股东投资公司的风险埋单,是因为股东承诺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现实生活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非常普遍,因而,公司债权人往往很难判断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正常风险。当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时,将会导致公司债权人的风险控制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