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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此,我们应该注意:
(1)上面所说的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范围。
(2)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
(3)复制的目的在于本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租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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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