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根据《企业合伙法》第48条规定可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然退伙的类型下,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即为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又名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企业合伙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特殊情况
《企业合伙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