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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2022-06-0912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概念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为了在某一商号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

二、合伙人人数有不同要求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限制(没有上限限制)。

2、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有限制,即2人-50人。且至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人。

三、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有多样性。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竞业限制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存在竞业限制,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企业名称是否存在法定特殊要求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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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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