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其破产受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其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由申请人予交,待破产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规定,其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破产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七日内交清,如有困难,经申请,待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减、免交纳破产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