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方式
(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二)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
(三)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