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