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条件是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相关机关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相关机关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重整。
3、相关机构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相关机关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清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相关机关批准,债务人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