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企业陷入破产,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