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